一、基本條件
1、資金類別:境外基金。
2、貸款要求:礦產業除外。
3、抵押物: 取得四証的在建工程、取得預售許可証或房地產權証的項目;
4、貸款期限:1-3年期。
5、抵押率: 資產提供設定抵押。
6、貸款金額:一千萬美元以上之項目,無上限。
7、年利息:
(1)如企業(借款方)在香港直接接收美金時, 第一年年息為15%.
第二年年利息為9%.第三年年利息為9%。
(利息還款在香港付美元或國內付人民幣皆行)
(2)如企業(借款方)在國內取人民幣時,第一年年利息為19%.
第二年年利息為9%, 第三年年利息為9%。
8、貸款操作時間:依據合同款項
9.本項目外加居間人之中介費按借款總金額5%。(融資服務費只收取一次)
二、操作程序
1、項目方提供用於初審的下列前端資料(有效、清晰的彩色掃描文件):
a.企業的証照 b.企業的報表 c.申貸報告 d.抵押物的明細包括價值e.項目公司資料f.擔保品及/或評估報告g.貸款金額h.貸款時間i.還款來源等必要的資料一一提供
2、資金方初審通過後,給于項目方簽署《抵押貸款投資協議》註明同意放款金額及撥款方式。
3、項目方簽署合同后將合同返回基金會。(基金會簽約后雙方確認合同完整)
4、項目方確認基金會將提供香港渣打銀行戶頭給于項目方查詢確認資金。
5、雙方安排時間在北京農業銀行簽具反擔保合同;合同生效。
6、基金會按合同時限進行匯款。
7、項目方按《房地產項目抵押貸款所需材料清單》提供全套紙版資料:
8、資金方對項目資料審查通過後,資金方依據項目實際確認是否前往項目地考察項目進展,抵押物狀況等。
9、對項目方發放資金,並對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控。
10.項目方必須負責安排操作人員之食宿旅費接待等費用開支。
如果你對這個項目有興趣,請聯繫彭先生 手機:13805649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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