項目投資合作方案
近年來國際資本投資市場發展迅速,資本積累不斷增加,不少國際性的財團均看好中國的項目投資市場。從以往小規模性的常規投資已逐步轉向多元化的資本運作投資和資產運營投資,類似的投資已經在我國的交通、能源、高科技和市政工程等項目的建設方面取得了許多成功案例,同時已具成熟。這對我國的國民經濟建設起到積極的推動作用。
現將國內項目合作投資與運作的基本條件及要求和操作程序確定如下:
一、項目合作投資基本條件。
1、合作方式:由國外的財團提供資金與國內的項目公司或企業法人直接進行投資合作。
2、合作性質:由財團直接投資、長期合作、共負盈虧。
3、外方投資金額:一般在4,000-9,000萬美圓。
4、投資方式:
A、新建項目
雙方按照項目所需要的投資資金以同等比例進行出資,其股份比例各占50%;項目方必須最少出資20%-30%,其餘不足之數由財團借貸,利息按倫敦銀行同業拆息LIBOR計算,不收貼息。財團會視情況,以紅股方式分給項目方,作為償還項目方在日常管理及技術提供的回報。
B.在營項目
雙方股權按實際出資比例計算,財團會視情況,以紅股方式分給項目方,作為項目方在日常管理及技術提供的回報。
5、經營管理摸式:經營管理由中方負責,乙方只派代表監督用款。
6、對中方合作對象的選擇:要求中方項目公司或企業法人必須是具有一定的經濟實力和生產規模,並且是在正常運營的單位,或是正在進行生產擴建的工程,而需要外方投資流動資金和在境外購買先進的生產設備的企業。
7、企業項目選擇:正在生產或需要擴建的高科技項目、生產加工項目、環保項目、基建項目、房產項目、需要固定資產及流動資金投資的企業。該企業或項目具有良好的發展空間,其產品的技術含量高,市場需求前景好,對環保有貢獻,根據發展需要該企業是能夠在境外上市的。
8、項目規模:約16億元人民幣以下的項目
9、勞務費:按投資及借貸金額的(4%)
二、項目投資基本要求。
1、必須在中國境內合法註冊的項目公司或企業法人。
2、具備完善的公司資料:項目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法人組織機構代碼証、國(地)稅務登記証、法定代表人身份証、法定代表人簡曆、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和審計報告,近3個月的財務報表及銀行月結單以及“資金使用計劃”等資料。
3、具備完善的項目文件:地(市)、省(市)或國家發改委及政府有關主管部門對項目的立項批復,以及對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的批復。
4、當地政府主管部門給項目公司或企業法人對所建項目開發建設及組織實施的許可授權委托書。
5、項目公司或企業法人具有一定的項目啟動資金。
6、項目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必須是從事正當、守法經商的人員。
三、項目投資運作的操作程序。
1、項目公司或企業法人根據本項目投資運作的要求提供有關的項目公司資料、項目文件資料、政府批文、最近三個月的財務報表及銀行月結單。
2、投資方審定認可后,項目公司或企業法人按約定與投資方直接會晤,協商合作的有關事宜。
3、當投資方確立投資合作關係后,項目公司或企業法人邀請投資方的代表到項目所在地進行考察、核實該項目的真實性和可行性,並做出評審報告。
4、當投資方對該項目公司資料及項目文件和評審報告進行審查論証認可后,即與項目公司或企業法人正式簽訂《合作投資合同》及有關的文件,並由律師辦理見証,同時合作雙方代表作為股東和董事一同在香港政府公司註冊處註冊成立一家合作公司。
5、香港合作公司領取商業登記証書後,在香港設立辦公場地,並由雙方代表一同到銀行開立一個接款的共管帳戶后,再由投資方按“資金使用計劃”將資金匯入該共管帳戶內。
6、由合作雙方提供香港合作公司的商業登記証書、資金依據和按照國內註冊合資公司所需要的有關資料給中方的項目公司或企業法人到項目所在地辦理項目立項批復和註冊中外合資企業及辦理相關的手續。
7、待中外合資企業成立,並領取企業營業執照和開立接款帳戶后,由香港合作公司依據中外合作企業提供的“資金使用計劃”在指定的時間內將第一筆資金(資本金)匯入到中外合資企業的帳戶上。
8、該資金由投資方委派一名財務總監實行共管。
9、本項合作,如果中方配合默契的話,一般在30個工作日之內就可將第一筆合作投資的資金實施到位。
本實施方案僅供國內的項目公司或企業法人在進行融資過程中參考,具體的運作細則以正式的合約為準。